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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行政诉讼解读(三)

陇东报 2018-11-02 01:00 大字

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于2017年10月9日省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复议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干预案件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提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送达法律文书,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征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带头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并相应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机关(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复议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干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存在违法、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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