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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印发《意见》 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省级审批部门提供保姆式服务

甘肃经济日报 2018-10-25 01:00 大字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10月22日记者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提出,对项目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5亿元—10亿元、5亿元及以下的项目,将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审批部门主动提供保姆式服务,实行全过程跟办、协办、督办。

《意见》提出,甘肃省将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划分投资项目审批阶段,明确责任分工,通过“一网通办”、简环节、优流程、压时限,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到年底,适合甘肃省实际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得到健全优化,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一半。到2019年底,“审批少、流程优、机制活、效率高、服务好”的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全面建立,市场主体获得感持续提高,投资和营商环境根本改善。对此,全省将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对《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的企业投资项目,省、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项目核准机关仅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为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不得随意增加前置事项,不准扩大核准范围。核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再压缩一半,即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目录(2017年本)》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零审批”,由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但国家明令禁止、严格控制、产能过剩类项目不得备案。

《意见》提出,全省将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除国家明确要求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的项目外,不分使用资金限额,一律下放由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并将原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使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资金筹措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同时,全省要对十大绿色生态产业开通绿色通道。对项目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5亿元—10亿元、5亿元及以下的项目,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审批部门主动提供保姆式服务,实行全过程跟办、协办、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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