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小区空余停车位可临时有偿使用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近日,省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办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
《办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甘肃省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规定使用。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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