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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甘肃经济日报 2018-09-05 02:50 大字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该《意见》明确提出,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工资总额和效益同向增减”

《意见》提出,甘肃省将健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按照“工资总额和效益同向增减”的原则,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且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文化类企业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下同),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以下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范围内确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商业一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商业二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但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商业一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文化类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少降或者适度下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意见》提出,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小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10%。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但对未完成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增。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和招录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者减少人员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意见》提出,国有企业要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发生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工资总额初始预算基数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或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同时,全省将对国有企业实施工资总额激励政策。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甘肃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国有企业,可以一次性奖励5%的上年度工资总额,次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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