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甘肃省再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
近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继7月1日甘肃省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后,9月1日起,甘肃省将再次降低相关销售电价。
自9月1日起,运用电量增长资金空间,将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3.618分钱;将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降低6.856分、3.994分钱,并统一归并为商业非居用电类别。
省发改委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供电公司要确保将今年以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7.68分钱政策落实到位,并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转供电主体加快与转供电用户修订合同,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转供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法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据《甘肃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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