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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兰州晚报 2018-08-28 02:05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朱浩源)8月27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甘肃省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调整后,工伤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各项待遇将在9月底前调整落实到位。

参加养老金调整的不参加此次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7元

此次调整的标准是: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调整为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7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2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4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元。

此次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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