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新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新修订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指出,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应急预案》指出,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州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指出,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应急预案》指出,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生态环境部。
《应急预案》指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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