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宣传专栏
一、工伤康复指什么?
答:工伤康复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工伤职工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以便尽早重返工作岗位的一项医疗服务。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与职业康复。
二、工伤康复对象包括哪些?
答:工伤康复对象是指经省、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
的;
(三)其他需要康复的情形。
康复价值判定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颁布的《工伤康复服务规范》执行。
三、工伤康复对象的确认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包括工伤医疗期内或者工伤医疗期终结后的)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甘肃省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3.近期有效工伤医疗和相关检查资料;4.患职业病的必须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鉴定结论书;5.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6.旧伤复发需康复者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
四、不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一)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
(二)工伤康复期终结不满一年的。五、工伤康复期包括哪些?答:工伤康复期包括:
(一)医疗康复期。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后,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短期30—90日,中期120—180日,长期不超过360日。
(二)职业康复期。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对象逐步进行职业康复,提高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职业康复期为30—6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80日。
以上具体康复期限由工伤康复机构根据康复对象伤情,按照《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住院时限、出院标准和康复规范在康复方案中确定。
六、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间享受那些待遇?答:(一)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二)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康复对象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费和非住院期间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日,省外最多不超过5日。
七、在工伤康复期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哪些?
答:(一)购置生活用品费用;
(二)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三)超出工伤康复期的费用和项目标准发生的费用;(四)未在定点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五)故意加重伤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六)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七)工伤康复期终结,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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