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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农民出售自繁自用常规种苗无需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兰州日报 2018-08-14 02:29 大字

【本报讯】修订后的《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条例》指出,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林木良种。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林木良种的审(认)定。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良种的初审和推荐。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和销售。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本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要求,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取得和使用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条例》指出,从事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木种苗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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