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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明确财政支农资金可入股经营主体

张掖日报 2018-07-16 15:00 大字

近日,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财政支农资金在“三变”改革中入股和资产量化折股试行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在脱贫攻坚期内,不改变财政支农资金性质的前提下,将财政支农资金和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作为村集体股份,入股经营主体获取收益,在村集体、贫困户、农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办法》明确,可用于入股和量化折股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贴、救济、应急类资金除外)、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农户的除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村集体发展资金等。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试点期内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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