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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明确财政支农资金可入股经营主体

甘肃日报 2018-07-10 05:35 大字

本报兰州讯(记者沈丽莉杜雪琴)近日,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财政支农资金在“三变”改革中入股和资产量化折股试行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在脱贫攻坚期内,不改变财政支农资金性质的前提下,将财政支农资金和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作为村集体股份,入股经营主体获取收益,在村集体、贫困户、农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办法》明确,可用于入股和量化折股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贴、救济、应急类资金除外)、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农户的除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村集体发展资金等。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试点期内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

根据《办法》,财政支农资金入股和量化折股的主体是村集体。各县市区应根据脱贫攻坚任务、产业发展条件等实际情况,决定村集体持有的股份分配给贫困户和农户所占比重,分配时要向贫困户倾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入股时用于贫困村、贫困户。财政支农资金入股的承接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办法》要求,县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入股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乡村开展入股工作,建立以县为主体、乡镇负责、村级实施的工作机制。投入承接主体的入股资金(股权),由乡镇、驻村工作队、村集体和农民代表组成的股权管理小组进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还对财政支农资金入股和量化折股程序、收益分配、股权收回、股金退出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防范财政支农资金入股风险的具体措施,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入股、项目安排以及股金退出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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