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起刑线”应重划
近日,湖北孝感一初中男生持刀伤害花季少女,因未满14岁被释放引发争议。连日来,记者在全国多地采访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不断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7月2日中国青年报)
这起案件一经披露,立刻引起了媒体的热烈讨论。从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作案者虽然未满14周岁,但却有着事先踩点、设计好犯罪路径并且避开监控摄像头等种种行为。很显然,作案是有预谋的,并且后果也非常严重,对受害者造成了极深的伤害。仅仅是由于年龄未达到“起刑线”,便无法对其追究刑责,这对受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但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14岁确实是一道难以追究刑责的坎儿。过去曾经认为,未满14岁,对行为认知的能力有限,难以追责。然而,近年来多起未成年人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正在促使人们重新考虑这一“起刑线”。就如同孝感案,作案者的行为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很难以行为认知上的不足来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发布的司法大数据,初中生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群体。这与14岁“起刑线”很有可能存在着某种逻辑联系。有媒体报道,甘肃省金昌市警方曾经破获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竟然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作案达30多起。情况之严重,确实需要引起充分的重视。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者只能要求民事赔偿,有时候还得协商;作案者是否接受收容教养,主动权也在犯罪少年的监护人手中。受害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近年来,要求降低14岁这道“起刑线”的呼吁不绝于耳,原因也在于此。一些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都提出过类似的建议。降低“起刑线”,还有一个重要的需要考量的因素就是,和以前相比,网络时代,少年儿童获得信息的渠道与内容都大大增加了,发育也提前了。他们的成熟程度、对世界的认知能力也有了提高。在某些状况下,完全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实际上,降低“起刑线”的年龄,在其他国家也已经成为通常的做法。
比如在美国,科罗拉多等州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2岁,堪萨斯等两个州划定为10岁。根据英国法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也是10岁。还有一些西方国家,则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实施“恶意补足年龄”的特殊规则——如果证明某个儿童“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即了解行为是错误的却还有意为之,则适用于“恶意补足年龄”,可以予以刑事追责。
湖北孝感的这一案件,是一个引子,再次把未成年人犯罪“起刑线”的问题带到了桌面上。现在,的确也到了对此进行讨论的时候了。无论是出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还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震慑与遏制,对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相关的条文予以修订,都变得迫切起来。对少年犯罪者实施刑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通过刑罚来维持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的规范。从这个角度来看,过分的宽容是不应该存在的,空隙需要得到弥补,法律也应该随着时间的变化,按照程序进一步完善起来。□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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