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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杜绝立法“放水”,为依法治国正本清源

安徽工人日报 2018-06-29 07:22 大字

依法立法的关键在于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克服立法部门化、地方化倾向,切实防范立法中的利益输送和利益集团干扰。

据新华社6月26日报道,针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矿产资源问题及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相关部门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44宗持证矿业权进行清理,截至目前已完成退出89宗,占清理退出总数的61.8%。同时,甘肃省国土资源部门对《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部分逐条修订完善,对2011年至2016年印发的141个文件、代拟的8个地方性法规逐一复查修订,避免立法层面“放水”的情形再度发生。

因没有严格执法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这种现象在全国不少地方、不少领域不同程度存在,深受公众诟病,给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态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不过,有些地方在整治违法行为过程中,更多关注执法本身的问题,就事论事的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多,而从立法层面反思、整改的少,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前述问题处理不久,类似现象接续发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成了一个挂在口头上、写在文件里的名言警句。

一些地方立法层面的“放水”问题一直未引起高度重视。具体来说,一些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出台政府“红头文件”时,不重视与上位法的衔接,甚至故意给自己“授权”“扩权”,由此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文件本身就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以此为依据的执法行为自然引来种种质疑和矛盾。

比如,一些地方随意突破土地红线约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在征收土地时搞“切块征收、拼盘征收”;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时,在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上屡屡突破红线,故意为自己“放权”;一些地方通过“红头文件”进行垄断审批、排他性审批、“扩权”审批;一些地方在出台环境污染整治文件时,片面强调地方因素,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闪现着立法“放水”的魅影。正因为一些地方在立法时故意“放水”,“法无禁止即可为”被异化为“法有限制绕着为”。

立法是执法的基础,个别地方的立法“放水”必然导致执法走偏,更可能动摇依法治国的根基。

我国各地省情市情不同,发展程度不一,为了促进地方的有序发展,国家层面立法时通常会给地方预留一定空间,允许地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立法宗旨的前提下,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以便更好地契合地方实际。但如果个别地方以此为由,通过立法权给自己违法“授权”“扩权”,甚至出台违反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地方法规、文件,无疑与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

全面依法治国的第一个层面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依法立法的关键在于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克服立法部门化、地方化倾向,切实防范立法中的利益输送和利益集团干扰。一些地方在立法层面“放水”,无疑与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相违背。

杜绝、纠正个别地方的立法“放水”,既要在以后的地方立法中坚持依法立法,又要尽快清理现存的有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割断立法“放水”与违法执法之间的连接线。这既是依法立法的题中之意,也是夯实规范执法的奠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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