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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生者起哄源于价值混乱

齐鲁晚报 2018-06-29 02:24 大字

本报评论员沙元森

日前,甘肃庆阳一名女孩从当地百货大楼跳下轻生。之后,当地公安部门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对其中2名起哄和发布视频的围观者施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舆论对此给予认可,认为这一行动给人们上了一堂法律教育课:围观起哄、妨害救助须担责。但是,纵观整个事件可以看出,围观起哄者不只是不懂法律,也有价值混乱的问题。

当一个女孩在生死边缘犹豫不决时,冷漠的看客和戏谑的语言只会让她感到这个世界越发生无可恋。一只无形的手最终将她推向了死亡深渊。所以,在这个事件中那些起哄的围观者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当地公安之所以要严惩起哄者,很重要的考量应该是想借此案凸显法律警示意义,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回顾之前的媒体报道可以看出,在各地跳楼轻生者被围观起哄的事件可以说是屡屡发生。围观起哄行为不仅干扰了警方、消防等人员的救援行动,也背离了社会文明。通常来说,恻隐是人的本能,即使是面对一个动物,尚且“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那些跳楼轻生的人却不断地遭遇围观起哄,可见一些看客的人心已经坚硬和冷漠到了何种地步。现在既需要我们以法律唤醒人性,也需要我们从社会文化上深刻反思。

一些围观者之所以敢用刺激性的语言对轻生者起哄,并非完全没有羞耻之心,而是压根就不认为跳楼轻生者应该得到同情和怜悯。在他们看来,轻生者站在楼顶犹豫不决,才是真正扰乱了公共秩序甚至已经违反法律,不然那些用“自杀”手段讨薪的人员为何总在事后被警方严肃处理。所以,很多起哄者并不认为自己有道德瑕疵,反而认为轻生者犯错在先,犯错的人是不值得被拯救的。

在公共建筑上做出要自杀的危险举动,当然会影响到公共秩序,所以大多数爬到塔吊和高楼顶部的人在事后都会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是在文明社会的价值排序中,对生命的悲悯应该高于不得破坏公共秩序。当看到一个人在公共空间轻生时,公众的第一反应该是全力阻止和抢救,而不能是厌恶和煽动,这才是现代社会应有的文明行为。因为对生命的悲悯,那些犯了错的人也应该得到理解和宽容,而我们现在恰恰缺少一视同仁的悲悯。前几年,某地发生公交放火案,纵火犯也因为特大面积烧伤被送医救治,并且花费近百万。当时很多人就不理解,花这么多钱救治一个罪犯不是浪费吗?

在法律上,我国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放在人身权利的首位,在社会治理上,政府也是把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但是,这种价值排序在社会层面还没有形成最大的共识,因此才会屡屡发生对轻生者起哄谩骂的荒诞案例。在对围观起哄者祭出法律武器时,也别忘了文明教化之功,后者做好了才能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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