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
【本报讯】《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8年6月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
《办法》明确,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地图内容表示的有关规定。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绘制有中国地图图形的地图,要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国界线,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二)禁止标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地理信息;(三)禁止标注军事单位,国防、军事设施,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布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未公开的机场、机关、单位,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四)不得出现违背民族政策和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办法》规定,编制内部地图、涉密地图的,应当在地图明显位置注明“内部用图”字样或者密级,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料,如实表示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内容,对主要的自然地理和人文要素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地图内容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办法》指出,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内容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在地图上标注上传国家规定不得表示的内容,不得登载、链接、上传、发送、引用未取得审图号的地图,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
《办法》规定,地图送审时,申请人应当依照《地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测绘资质证书等申请材料。使用其他单位底图资料编制地图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证明。利用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涉密测绘成果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地图送审时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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