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冬梅:
我院已受理原告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东方兴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案件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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