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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对保护地内矿业权实施清退 相关区域矿业权3年内退出

安徽工人日报 2018-06-12 06:29 大字

本报讯 (记者康劲)甘肃省政府日前决定,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区矿业权分类处置意见》,该省将全面核实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军事禁区等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范围,清理矿业权,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排查整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自然保护区内人为扰动因素的不良影响。该省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矿业权分类处置。根据进展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其他各级各类保护地矿业权退出。

甘肃省政府要求,将根据矿业权的不同情况,采取注销退出、扣除退出、补偿退出三种方式分类处置。同时还特别要求:“在补偿退出过程中,市县政府要重点关注矿业权人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现象的,要从补偿资金中先行支付,剩余部分支付给矿业权人。”

此前,甘肃省长唐仁健在政府常务会议上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依法有序退出各级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彻底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去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要求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对各类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范围的矿业权(不含放射性矿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梳理、系统分析,系统性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自然保护区。随后,国内部分省市的国土资源部门也相继公布了保护区内矿业权的清理方案。

有关人士表示,甘肃省出台的保护区矿业权分类处置意见,不仅将保护地的范围从自然保护区扩大到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更大范围,而且不论“新设”“旧设”均要求限期“退出”,体现了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的“红线意识”,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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