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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

西部商报 2018-06-04 07:23 大字

西部商报讯 记者樊丽 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社交软件。微信朋友圈更是一个发鸡汤、吐槽发牢骚的“小圈子”。陇南男子冯某在朋友圈里发布某公司“欠工资不发”的消息,没想到惹上了官司。律师表示,朋友圈并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不当言论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发布不当言论

男子被告上法庭

据甘肃某工贸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8日,冯某带领工人无端到该公司围堵闹事,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但是该公司并未拖欠冯某及工人工资,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务关系。与此同时,冯某在其微信圈发布了该公司“欠工资不发”内容的不实视频,引起大量关注和转发,部分不明真相网民甚至对该公司加以指责、评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对此,冯某辩称,他和一些工人给强某从甘肃某工贸有限公司处承包的工程上干活,工程完工后一部分工钱未结清,强某告诉他未结清工钱的那部分活是工程合同之外增加的部分,因为该公司未给他结算才没有钱给冯某等人,让他到公司处去要这部分工钱,冯某就带了当时干活的工人去要工钱,同时他在朋友圈发布了原告公司“欠工资不发”的视频,但没有多长时间就删除了。冯某不认为自己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陇南市徽县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如有纠纷应当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和一定的知孰性,冯某的言论行为在“朋友圈”特定范围内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冯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予以支持。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而言,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由于本次事件的传播范围限于被告冯某朋友圈,而被告冯某也及时删除了视频,并未造成更大的影响,故判决被告冯某在其朋友圈对原告甘肃某工贸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已经足以消除影响。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冯某在其朋友圈对原告甘肃某工贸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应立即履行。驳回原告甘肃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发布不实言论需担责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佳栋律师表示,本案中,被告冯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针对原告公司的不当言论,引起社会公众对原告公司信任感和客观评价的降低,被法院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合理合法。现实中,此类情况也是层出不穷,农民工想要维权,但是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维权渠道,最后只能去通过自媒体等社交平台发布某些言论,试图引起社会关注,但是这种行为往往会因信息表达的不当或者信息传播过程的不确定性,侵害到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因此,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需谨慎,防止对别人造成侵权。

名誉侵权通常表现为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哪些言论会构成名誉侵权?郭律师认为,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包括暴力性的侮辱和非暴力性的侮辱。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和一定的知孰性,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不实言论属于对原告人格的诽谤。2.侮辱、诽谤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包括特定的一个人或者特定的一部分人;名誉侵权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所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的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中,被告冯某在其微信圈指名道姓,发布了原告公司欠工资不发”内容的不实视频,符合侵权条件。3.侮辱、诽谤的行为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使第三人知悉;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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