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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违法行政处罚甘肃省发布自由裁量规则

西部商报 2018-05-17 07:08 大字

西部商报讯 首席记者金奉乾 5月16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了《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

●具有9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违法行为前,主动如实报告并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申请已被受理,但许可证尚未核发即开始生产或者经营的;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具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同一主体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传染病人、慢性病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两年内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有明显主观故意的;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故意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场所物品的;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宣告无效后,仍然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具有以下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情节严重”处罚:药品生产中非法添加药物成份或者违法使用原料,生产的药品为假药的;食品、化妆品生产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药品生产中违法使用辅料,生产的药品为劣药,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生产中滥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流向市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建立或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其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不主动召回产品,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导致问题产品难以追缴、危害难以消除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其他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

《规则》要求,全省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上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药监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发现裁量明显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依法依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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