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甘肃东方兴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朱冬梅:
我院已受理原告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案件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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