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疗效作用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田小东)近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了《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对全省现制现售饮用水规范运营的卫生监督管理,经营单位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
所谓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当场制水并当场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近年来,全省从事生产、销售和运行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经营单位日渐增加。该《办法》规定,全省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日常性卫生监督、抽检和行政处罚工作。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是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现制现售饮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
《办法》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并应达到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应在自动售水机显著位置标注“直饮水”;未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应在自动售水机显著位置标注“非直饮水”。凡未对出水水质作标注或标注“直饮水”的,均按照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还对自动售水机安装位置的选址和设计提出了统一要求,并要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由专职人员管理。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自动售水机的运行工况进行自查、对出水水质进行自检,并要求每台自动售水机均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员;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运营的自动售水机开展一次巡检,对自动售水机的运行工况开展自查;对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进行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检测记录应真实、完整。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自动售水机的安全管理信息进行公示。经营单位应根据原水水质和额定总净水量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更换水处理材料后,经水质检测合格方可供水。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为方便社会投诉举报,省卫计委还公布了涉嫌现制现售饮用水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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