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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立过期药品回收长效机制 居民家庭过期药回收“三统一”

兰州日报 2018-05-04 02:18 大字

●全省设立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

●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要做到“统一登记、统一收集、统一销毁”

●要建立专册登记、设置专用回收箱,回收的过期药品不得再销售使用

●对检查发现将回收的过期药品进行再次销售使用的单位,要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本报讯】近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甘肃省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全省建立并落实过期药品回收长效机制,防止居民家庭过期药品污染环境,有效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行为,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经济用药。《方案》指出,对检查发现将回收的过期药品进行再次销售使用的单位,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设立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

长期以来,过期药品面临无人回收、无处回收的艰难局面,过期药品回收问题破解困难。该《方案》旨在为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的过期药品回收长效机制,促进健康甘肃建设。

《方案》提出,全省各地应遵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公众参与、部门监管”的原则,选择热心公益事业、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药品零售企业、基层医疗机构等,设立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要求回收定点单位在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处方药经营范围、通过GSP认证。同时,定点回收单位要覆盖省、市、县、乡,每个乡镇至少设立一个单位;对回收的药品实行“三有”管理,即有专人负责、有管理措施、有安全措施。

过期药品回收“三统一”

《方案》明确,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要做到“三统一”:统一登记,定点单位对回收的过期药品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所回收药品的品名、规格、产地、批号、数量及送达人;统一收集,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各定点单位回收的过期药品进行收集并填写《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交接单》;统一销毁,所在地县级食药监管部门适时将收集的过期药品统一实施无害化销毁,防止过期药品流入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回收过期药品不得再销售使用

针对大部分居民对过期药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回收意识的现状,《方案》强调,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知识,帮助群众充分了解过期药品的毒副作用和随意丢弃过期药品的危害性,掌握正确使用和合理储存药品的方法,积极主动参与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定点单位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指导群众合理用药,理性消费。

此外,《方案》还要求要建立专册登记、设置专用回收箱,回收的过期药品不得再销售使用。对检查发现将回收的过期药品进行再次销售使用的单位,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加强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的动态管理,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并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工作不力,管理不善的单位及时调整改进。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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