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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收保障办法》答记者问

陇南日报 2018-04-23 01:18 大字

本报记者陈番番

2018年3月6日,省长唐仁健签署公布了《甘肃省税收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甘肃省首个保障税收征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标志着甘肃省税收保障机制建设迈上法制化轨道。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办法》实施的准备工作。日前,市国税局局长张青、地税局局长樊浩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该《办法》制定的主要作用是什么?答:《办法》的公布实施,建立起了甘肃省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形成“政府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能够有效解决税收征管中涉税信息不充分的问题,保障各项税收应收尽收,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充裕的财政收入,更好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免尽免,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提供较高层次、针对性强的制度保证。

问:请你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答:《办法》共二十五条,第一至二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第三至六条明确了税收保障的工作机制及运行要求;第七至九条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明确了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涉税信息目录的制定和涉税信息的范围;第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税收数据、信息的义务;第十一至十五条规定了有关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和涉税信息保密要求;第十六至十八条明确了优化办税服务相关要求;第十九至二十条明确了税收监督相关内容及要求;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涉税信息提供和分析利用的要求;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明确了税收保障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特点?答:一是以需求为基础问题为导向,针对性强。制定《办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甘肃省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的部分单位税收协助不力、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不畅、获取涉税信息碎片化不能满足税收征管需要的问题。在《办法》起草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充分征求两局基层税务机关和局内各单位对涉税信息及税收保障的需求,共收到税收保障需求71项。《办法》以税收保障需求为基础,坚持问题为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保障性强。《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税收保障职责,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信息、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环保、国土、建设、交通、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和海关等中央在甘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办法》突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具有很强的保障性。

三是授权财税部门对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操作性强。《办法》规定“省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依托政府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省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为涉税信息化交换平台建设提供了依据,明确了平台建设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制定涉税信息目录,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涉税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保障工作的需要,编制涉税信息目录和各部门应提供的制式涉税信息表,规范信息内容和提供格式、时限等,在保证《办法》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调整涉税信息目录和涉税信息表内容,增强了操作性,能为税收征管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撑。

四是凝聚税收共治合力,协助性强。《办法》细化了税收协助义务,规定产权登记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拍卖不动产、查询、冻结、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明确了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规定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审计、财政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还就税务机关政务公开、政策宣传、优化服务等提出了要求。《办法》的公布为甘肃税收工作营造了一个社会共治的大环境。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约束性强。《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未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未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不履行保密义务和违规使用涉税信息应承担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即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职权由该部门主管机关或当地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填补了税收协助方面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通过责任追究的倒逼机制,推动税收保障各项任务真落地、见实效,有很强的约束性。

问:《办法》中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涉税信息?

答:(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企业股权变更、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等登记、备案信息;

(三)土地权属登记,建设用地的批准、出让、转让等信息;

(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等信息;

(六)专利权、著作权的登记、备案等信息;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

(九)残疾人办证及其就业等信息;

(十)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营运等信息;

(十一)林权、文化权益、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矿业权等交易信息;

(十二)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十三)营业性演出、彩票销售、公益捐赠等信息;

(十四)其他涉税信息。

问:涉税信息可能会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办法》如何保障涉税信息不会被滥用呢?

答:《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涉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保密。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取得的涉税信息不得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相应地,《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的,违规使用涉税信息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办法》对税务机关有何要求?

答:一是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咨询和办税辅导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三是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推进税收社会共治。

问:请问税务部门将如何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答:《办法》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税部门将从四个方面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内外网站、官方微信微博、上门发放资料等措施,加强《办法》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办法》的知悉度和遵从度。二是加大执行力度。认真履行《办法》赋予国税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做好税收保障工作。三是加大督查力度。针对执行落实情况,部署全系统督查督导,对违反《办法》的税收执法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四是加大协调力度。及时将《办法》落实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与同级部门沟通解决。

问:《办法》的颁布对陇南税务工作的发展有何影响?

答:一是能够有效完善现行征管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源结构和征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多元化、收支隐蔽化、偷逃税智能化等新特点逐渐呈现,依法规范税收秩序、减收税收流失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单纯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应收尽收尽收,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丰富和强化税收控管手段,拉长管理链条,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征管不到位的问题,完善征管体系,有效堵漏挖潜增收。二是能够营造公平税收环境。落实《办法》,通过多部门信息的综合反映,可以增强征收过程中税收核定和定额的准确性,均衡同一性质、同类行业的税负水平,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三是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可以有效整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通过对分散在各部门涉税信息的采集、交流、汇总和分析,找出征管的薄弱环节,由单纯的税收征管到源头管控和征收管理并举,打组合拳,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四是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全市税收收入连续稳步增长,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以2017年为例,全市共组织税收收入46.92亿元,占全市大口径财政收入的78.92%。《办法》的落实,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协税护税的职责,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税,全力保障财政收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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