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个人
西部商报讯 首席记者金奉乾 4月17日,甘肃省食药监局、甘肃省公安厅向各市州转发了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食药监局和省公安厅要求,各级食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加强沟通配合,依法追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个人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对单位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各级食药监部门在对相关人员和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后,对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相关责任人员,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依照《通知》有关要求,对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违法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6类情形食药监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食药监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1.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药品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生产等活动的;2.明知他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4.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6.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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