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6月底停止使用 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西部商报讯 记者尚也4月10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通知,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要求2018年1月1日后,全省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自2018年6月30日起,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改为使用由编办、民政部门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据了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主体标识代码制度。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国家有关部门为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主体标识代码,并以其为载体采集、查询、共享、比对各类主体信用信息,有利于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公告提醒,全省尚未换证的各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尽快到相关登记部门申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应查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在制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文件、文书和信息系统录入时一律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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