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以下43家两年及两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以下社会组织变更办公地址未报备,联系电话不能有效接通,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对无法送达社会组织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所列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11楼)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甘肃省民政厅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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