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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代表委员审议讨论监察法草案

广西日报 2018-03-15 07:27 大字

新华社记者

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围绕监察法草案,展开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强调“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说:“党统一指挥,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就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权威高效,就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攥指成拳,形成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自2016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从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开展试点,到目前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委全部成立,一个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正在形成。

“作为试点省份,我们实现了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监察委主任刘建超说,制定监察法,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草案对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内容全面,体现了‘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立法精神。”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温秀玲认为,草案规定科学严谨,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方式反对腐败,推动了国家监察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与时俱进。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律师协会党委副书记张慧说,监察委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是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善治需良法,制定监察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这个原动力。”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谢文敏委员说,“草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贯通执纪执法,攥指成拳形成反腐合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系统,存在着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体制机制不畅等问题,使反腐败工作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在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同时,必须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才能从根本上制度上遏制腐败,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咸宁市市长王远鹤说。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高新才认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监察委员会,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

(据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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