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2月13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法制办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意见。《办法(修订稿)》提出,排污单位应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办法(修订稿)》提出,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办法(修订稿)》提出,排污单位存在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的,由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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