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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民族日报 2018-02-11 09:34 大字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籍为甘肃省的公民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甘肃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认、登记和变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字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填报的民族成份,应当与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成份相一致。审核部门依据居民户口薄(16周岁以上者应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确定填报人的民族成份。

第八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定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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