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工伤职工出外就医 拟可报销交通住宿费
许天野/制图
兰州晨报讯(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贺瑜)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拟定了《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日前通过甘肃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读者可在3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信函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注明“立法征求意见”;邮件发送至:fzb605@163.com。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不予受理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工作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后提出申请认定不得超过90天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社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工伤出外就医可报销交通和住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核销;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的50%核销。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交通和住宿费参照甘肃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具体工伤级别相关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金额按照规定计发标准按月冲抵到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余额的,由其近亲属依法继承。
五级、六级工伤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致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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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职工 经确认有康复价值可享工伤康复待遇
兰州晨报讯(记者李辉)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权益,进一步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推进甘肃省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社厅于近日制定出台《甘肃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这也就是说,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今后可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康复对象与确认
康复对象:是指经省、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三)其他需要康复的情形。 康复价值判定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颁布的《工伤康复服务规范》执行。
符合前述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不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
(二)工伤康复期终结不满一年的。
工伤康复期与待遇
工伤康复期包括:
(一)医疗康复期。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后,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短期30—90日,中期120—180日,长期不超过360日。
(二)职业康复期。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对象逐步进行职业康复,提高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职业康复期为30—6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80日。
工伤职工首次康复结束后30日内,应当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包括:
(一)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二)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康复对象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费和非住院期间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日,省外最多不超过5日。工伤康复期终结,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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