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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印发 工伤职工康复期间享停工留薪待遇

西部商报 2018-02-02 01:23 大字

(记者 马莉) 2月1日,甘肃省人社厅印发《甘肃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甘肃省工伤康复对象、工伤康复期、费用支付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待遇,工伤康复期终结,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符合几大情况

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

办法所指的康复对象是经省、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符合以下情况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其他需要康复的情形。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终结不满一年的不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包括工伤医疗期内或者工伤医疗期终结后的)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齐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进行审核,并在《甘肃省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上加注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结论、《甘肃省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及相关资料,到指定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康复终结

拒不出院的工伤职工费用自理

《办法》明确,工伤康复期包括医疗康复期和职业康复期。医疗康复期是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后,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短期30~90日,中期120~180日,长期不超过360日。职业康复期是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对象逐步进行职业康复,提高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职业康复期为30~6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80日。

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康复对象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费和非住院期间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日,省外最多不超过5日等待遇。

以下情况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康复期间,购置生活用品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超出工伤康复期的费用和项目标准发生的费用;未在定点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故意加重伤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等。工伤康复期终结,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符合规定

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省、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上年度职工因工伤残、工伤康复费用支出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编制工伤康复费用预算,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省、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与工伤康复机构定期进行工伤康复费用结算。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工伤康复后,工伤康复机构7个工作日内不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发生的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到定点的省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其费用按照当地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费用支付标准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省直管的行业企业工伤康复由行业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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