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
本报兰州讯(记者 吕霞张丽丽)1月29日记者获悉,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送审稿)》提出,甘肃省拟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按照当年上解省级调剂金的10%提取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办法》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全省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按照当年上解省级调剂金的10%提取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总额控制在基金累计结余的10%以内。
《办法》同时提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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