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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办法》3月1日起实施

甘肃经济日报 2018-01-17 09:49 大字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1月15日记者获悉,《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办法》,全省村(居)民委员会要每月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公安机关报请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挂牌督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立专职消防队;每月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办法》同时提出,全省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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