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意见 大型企业年底前启动搬迁工作
【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四川省城镇人口密集区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9月底前完成。
《意见》指出,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推动行业绿色发展。严禁新布局铬盐生产厂点,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能耗、价格等手段,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对限制类产业,督促企业在规模(产量)、生产工艺、区位布局、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实施升级改造。新建化工项目要全部进入工业(化工)园区,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鼓励石化化工企业搬迁入园,逐步提高石化化工企业入园率。
各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工业(化工)园区开展全面风险摸排,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
有序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程。各市州政府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园区内石化化工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关闭退出的企业,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要求,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搬迁改造项目涉及产能过剩行业的,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放管服”要求,依法依规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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