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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解读—— 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兰州日报 2017-12-15 05:50 大字

□资料照片

12月12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2017年度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方案》称,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实现全品种、全流程网上采购;发挥部门协同、联动作用,控制药品虚高价格,促进合理用药;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尤其是短缺药品的供应。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集中采购。

■政策联动

(一)三医联动

通过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确定与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协同与价格联动,构建“超支合理分担,结余奖励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内在控费的动力,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二)不同分类采购方式的联动

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前80%)、医疗机构自主阳光采购(采购金额后20%),直接挂网采购(急救短缺不易采购药品的保障供应)和备案采购(急需或临时采购)不同采购方式间的联动,进一步完善四川省药品分类采购制度,实现药品全品种、全流程、全过程的规范、阳光、透明。

(三)集中采购与动态调整联动

通过集中采购与动态调整的政策联动,理顺招标、采购与使用间的关系,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对中标后因采购数量小、采购金额低、供应不足、配送率低、质量不合格、以及因市场发生变化再按原中标或挂网价格供应显失公平或出现结构性供应短缺的,通过对品种(公开招标中标药品、阳光采购挂网药品、直接挂网药品、备案采购药品之间的调整)、质量(对质量不合格的暂停交易、质量隐患消除后恢复挂网)、价格(符合目录管理要求及尊重市场实际可升可降)的动态调整,建立药品采购动态调整管理机制。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与2017年动态调整相关联。

(四)集中采购与执行“两票制”联动

通过药品集中采购与流通环节执行“两票制”的联动,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五)集中采购与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通过药品集中采购与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动态调整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短缺药品清单),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

根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整体工作计划及征询医疗机构意见,除《2013年甘肃省医疗机构基础大输液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继续执行原中标结果外,以上目录外的化学药品(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中成药(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本次采购范围。◆采购目录

按分类采购政策规定,分公开招标目录(含竞价议价采购)和阳光采购目录两大类。

(一)公开招标目录

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且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非专利药品进行公开招标;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但同一竞价组有效竞标企业不足3家的药品,采取议价方式采购。采购金额依据全省医疗机构2016年1月1日-2017年9月30日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金额计算,同一通用名同规格不同企业药品合并统计。

(二)阳光采购目录

采购金额排名后20%的药品、采购金额前80%但属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常用低价药品以及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全部纳入阳光采购目录范围。其中妇儿专科药品为国家示范目录内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为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内药品;常用低价药品按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确定。

(三)目录遴选编撰原则

1.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原则

除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急救、短缺、直接挂网)药品和儿童药品外,公立医疗机构所使用药品,原则上均应按“一品三剂型两规格”原则遴选:即每种药品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根据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数据库数据及本方案规定,汇总、整理、遴选药品公开招标目录和阳光采购目录。对可替代的剂型、规格进行必要的吸收合并,尽可能选择覆盖面广、生产企业多、具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严控可被替代的独家剂型、独家规格的入围比例。采购目录应同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兼顾不同人群用药需要。

2.坚持“以用定采”采购原则

阳光采购目录严格按“以用定采”原则确定入围目录。除新药专项药品、国家重点新产品、监测期内的一类新药、新增适应症的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改变用药途径的药品、独家品种、妇女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专用剂型规格药品可允许企业申报外,其余药品均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已备案采购且符合阳光挂网要求,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按《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发〔2017〕104号)常态纳入。

3.坚持“基本药物优先”原则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和《甘肃省基本药物调整目录》(2013版)确定2017年基本药物目录部分,即仍沿用《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甘药采发〔2014〕5号)目录一。基本药物未纳入的剂型、规格,严格按《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甘药采发〔2014〕5号)目录二和重点监控目录纳入。

4.特殊管理药品除外原则

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网上采购。精神药品根据精神卫生防治需求纳入。

◆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采取“双信封”的评审办法。全省统一方案、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组织经济技术标评审并确定目录内品种的销售限价;省、市医疗机构联合体组成若干个评审单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商务标的评审。

对公开招标未中标,但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可通过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专家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等程序,纳入甘肃省重点监控采购药品。

(二)阳光采购

1.阳光采购采取省级统一资格准入、医疗机构或联合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自主完成采购。即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阳光采购药品的资质准入及确定目录内品种的销售限价及价格参考数据,由医疗机构或联合体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依据阳光交易规则,参考平台提供的价格数据、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开展带量议价采购。

2.不断探索创新阳光采购的方式方法,满足医疗机构阳光采购需求。鼓励和推动不同区域、不同层次间的医疗机构联合体实施GPO采购、网上商城采购。鼓励跟标、跟单采购,鼓励合同续签、续期采购。基层医疗机构阳光采购药品可以市、县为单位组织议价或选择跟标采购。以市、县为单位或不同区域不同层次医疗机构联合体组织实施GPO议价采购的,应制定实施方案报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备案。探索医疗机构联合体委托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统一遴选品种及组织议价采购。

3.探索对短缺药品、采购困难药品、价格相对稳定的常用低价药品,引入应急磋商、撮合、签署交易备忘录等采购方式,形成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的价格和供应协议。对采购金额较大的常用低价药品,原则上应采取市场撮合等方式合理确定市场供应价格,确保供应充分、价格稳定。

撮合目录根据网采金额划定。撮合形成的供应价格,在商定的期限内全省执行统一价格,各医疗机构不再进行二次议价。撮合目录外的其他药品、其他企业可自愿选择参与撮合。企业选择撮合的,必须接受撮合结果(包括撮合失败后不得再行阳光挂网的风险)。未参与撮合的,由交易双方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自行议定采购价格。鼓励企业自愿申请参与撮合目录外的其他低价药品的价格撮合。

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以药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不超过3元、中药不超过5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管理。不能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享受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对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的抗精神病、抗疟疾、抗结核等药品以及二类疫苗等政府采购药品,可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按规定做好挂网采购。也可按照政府采购实际需要,采取市场撮合等方式进行网上阳光采购。

4.公开招标或阳光采购无企业响应及采购金额小的药品,且属急救、短缺、不易采购的调整为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根据需要进行省级储备、协调定点生产等保障供应。

(三)省市联合谈判

对质量属性为保护期内的新化合物专利、保护期内的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监测期内国家一类新药、保护期内中药一级保护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采取省市联合谈判的形式采购。

对不能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以及采购金额高需价格重点监控的药品,可采取省市联合谈判的形式采购。

(四)备案采购

对公开招标、阳光采购、直接挂网目录未纳入但医疗机构应急性、临时性需要、新上市品种或临床必需,可进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应严格按照甘肃省药品备案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全部通过网上完成。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晓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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