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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 逐步在村(居)委会设置社会救助协理员

西部商报 2017-12-02 02:09 大字

(记者 樊丽) 为着眼解决当前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的突出问题,日前,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市、县、乡三级分别按照每5万名、5000名、500名救助对象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护理人员与失能供养对象、护理人员与半失能供养对象比例分别不低于1∶10、1∶3、1∶6的标准落实工作力量,并逐步在每个村(居)委会设置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服务的购买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街道)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都可以公平参与竞争,承接社会救助服务。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不得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承接主体要按合同履行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的义务,认真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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