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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

兰州晨报 2017-11-17 02:57 大字

兰州晨报讯(记者梁峡林实习生贺瑜)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A 鼓励公办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教学资源

《意见》指出,要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立基金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对捐助民办教育发展有影响力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拓宽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的途径和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落实税费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落实办学自主权。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实施学前、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达到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B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

落实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同级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对超计划招生、招生秩序不规范的民办学校,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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