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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强化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甘肃日报 2017-10-17 05:24 大字

本报兰州讯(记者沈丽莉杜雪琴)新修订的《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日前由省政府办公厅公布。该《规定》是甘肃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行的补充和细化。

新的《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规定》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实行“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规定》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确立了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专项职责,建立了保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制度,设立了安全监管责任未落实的追究措施。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实行“一票否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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