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过低 且不能证明合理 拟作无效处理
(记者 李杨) 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招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关于《甘肃省招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报告中提出:《甘肃省招投标条例》自2005年施行以来,在规范甘肃省招标投标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增加一条三款的规定,第一款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二款为:“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款为:“采用公私合作模式从事项目建设,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的修订应当尽可能解决招标投标中面临的低价中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即:“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在投标保证金退还方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细化有关投标保证金退还的相关规定,使其更具合理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5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自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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