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出台 门诊患者买药可以自主选择
【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推进医药分开,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鼓励单体药店加入零售连锁企业
鼓励有实力和资质的药品流通企业有序建设一批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药品物流配送中心。鼓励省内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异地设仓、整合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运输资源,提升药品物流配送服务;鼓励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向分销配送模式转型,满足多层次药品市场流通需求。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鼓励单体药店加入零售连锁企业,提高零售连锁率。
10月1日起全面贯彻落实“两票制”
全面实施“两票制”。全省三级公立医院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贯彻落实“两票制”,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于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起全面落实“两票制”,2018年底前落实到位。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加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管理平台”,将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代表纳入平台登记备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平台信息向社会公开查询,充分发动社会监督力量,让医务人员和公众对其合法身份和学术推广行为进行监督。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对违规销售药品的医药代表,相关部门要实时将其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院长评聘等挂钩
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合理确定和量化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并落实到医疗机构。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医院院长相应的管理责任。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并与医保支付挂钩。
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
深化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在全省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加强基金运行风险防范的基础上,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稳步推进按单病种、按人头、按病种组等多种付费方式改革,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成本,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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