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不是“恶势力”? 卓尼县检察院对一起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案提起抗诉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张富贵 通讯员 南茂林
“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且构成恶势力犯罪。”6月10日,由甘南州卓尼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安某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卓尼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1月7日,卓尼县法院对卓尼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马某某、安某某“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3名被告人6年至3年不等的刑罚,但认为3名被告人并非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一审判决后,甘南州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共同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判。认为:《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于“恶势力”犯罪的表述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构成“恶势力”,并未规定骨干成员较为固定。遂决定对该案提出抗诉。随后,甘南州检察院指派业务骨干全面阅卷,复核相关证据,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做足庭前准备工作。
“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三名被告人或单独作案,或两两纠集,或三人纠集,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1起,不认定‘恶势力’属适用法律错误。”在二审庭审中,甘南州检察院围绕是否构成“恶势力”团伙这一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抗诉理由,依法支持卓尼县检察院抗诉意见,并建议法院增加故意伤害罪,以恶势力团伙对三名被告人从严判处。随后,该案被甘南州中级法院发回卓尼县法院重审。
6月8日,该案在卓尼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安某某为泄私愤、耍威风,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三名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6月10日,卓尼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7年、5年和3年6个月,且构成“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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