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河湖长巡河制度

甘南日报 2020-11-24 08:43 大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南州各级河湖长日常巡河工作,有效落实各级河湖长责任,实现对河道湖泊生态环境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南办发〔2017〕16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河湖长,是指甘南州境内州、县、乡、村(社区)四级河湖长,河湖保洁员、巡查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巡河,是指各级河湖长通过对责任河道库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当地河湖长办、上级河湖长报告,协调解决问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河湖长是责任河道巡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河道保洁员、巡查员要结合保洁、巡查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河湖长开展巡河,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和侵占河道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

第五条州、县、乡级河湖长办应当为河湖长履职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清单等信息予以公开,汇总提交河湖长,为其开展巡河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州、县级河湖长办应当制定河湖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河湖长巡河履职能力。

第七条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以保障河湖长日常巡河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河。

第三章巡河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河湖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河力度,原则村级河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河频次。河湖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河的,应委托联系单位或相关人员开展巡河。村组织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乡镇级河湖长。

第九条河湖长巡河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河,并覆盖主要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湖长公示牌等。

第十条河湖长巡河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一)河(库)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二)河(库)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三)河(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五)是否存在涉水违法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和危废物;(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七)河湖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八)以前巡河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四章巡河记录

第十一条河湖长巡河过程中或巡河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湖长巡河日志,以纸质或手机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河湖长巡河日志格式文本由州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河湖长。河湖长巡河日志应当包括巡河起止时间、巡河人员、巡河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湖长、当地河湖长办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详见州河长办发《河湖巡查记录表》)。

第五章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三条乡镇级河湖长在巡河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湖长QQ联络群等方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当地河湖长制办公室。村(社区)级河湖长巡河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通过河湖长QQ联络群等方式立即报告乡镇级河湖长,由乡镇级河湖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河湖长可提请上级河湖长或县河长制办公室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湖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方式答复河湖长。河湖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第十五条基层河湖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河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基层河湖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河湖长巡河工作作为河湖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河湖长巡河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河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河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河日志记录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基层河湖长巡河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河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抄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河湖长巡河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河道严重污染、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河的;(二)巡河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四)巡河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各级河长办要积极发现河湖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河湖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河湖长予以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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