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法治建设40年 以人为本 彰显民族特色 朱春秀

甘南日报 2018-12-03 08:49 大字

改革开放40年以来,甘南各族人民风雨同舟,锐意进取,一路前行,甘南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离不开民族法治建设的保驾护航。

回顾甘南民族法治发展历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普法……一个个利于长远的制度,一项项匡正固本的举措,成就斐然。

一、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1.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自1980年4月甘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始终把立法工作放在首位。1980年12月1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同年召开甘南州民族立法工作会议。1981年4月,草拟出《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初稿)》,提请1981年10月召开的州八届人大三次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因当时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尚未颁布,一些政策性问题不明确,故搁置了一段时间。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以该法为根据进行讨论修改。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后简称自治条例),1989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甘南贯彻落实有了宪法性保障。1989年为适应甘南藏族传统婚俗习惯,变通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甘南虽地处偏僻,经济欠发达,但民族立法走在了全国民族地区前列。自有了“小宪法”之称《自治条例》后,甘南自治机关立足本地区实际,结合民族特色,着手亟需解决的草场问题,1991年审议通过甘南的第一部单行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随后陆续公布施行了各个方面的单行条例及地方法规。目前,制定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22部,地方性法规1部。同时坚持与时俱进、立改废释原则,先后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2部,废止单行条例1部。为甘南的发展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工作

1980年4月,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州“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财政决算预算、选举产生了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州“一府两院”领导成员,标志着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实践进入了历史新阶段。共听取和审议州“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90余项,对10多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一是加强规划、计划的监督,拧紧“总开关”。科学编制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17年至2021年立法规划》,目前,已制定修订并实施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旅游条例》,《洮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完成了一审。二是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和审计的监督,管住“钱袋子”。《宪法》虽规定了人大在财政预算、决算、审计和监督方面的权利,但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甘南立足州情,以《预算法》为依据,2016年审议通过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决算审批监督的暂行规定(修订草案)》,更好地履行代表人民监督掌管好政府的“钱袋子”的职责。三是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打好“组合拳”。围绕甘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2017年聘任9名司法监督咨询专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执法检查,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公正司法。

3.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

选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之初,在法律规定还不健全不完善的背景下,州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制定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探索了当时可行的民主选举程序办法,全面完成县乡代表直选工作。2010年新选举法颁布后,深入宣传城乡居民“平权选举”精神,动员组织全体选民参加选举,实行城乡同比选举人大代表,感受民主法治之进步。

二、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有甘南特质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修订《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制定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工作办法》。2008年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区域自治条例》进行了修订,体现了甘南州的民族特色、地域特色、资源特色、人文特色、经济与社会发展特色。

为保护民族语言和历史文化,1996年公布施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保障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实现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上的平等。2010年公布施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2015年颁布施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进一步挖掘、保护、继承、弘扬甘南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201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公布施行《甘南州草原防火条例》《甘南州保护野生动物若干规定》,2000年公布施行《甘南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公布施行《甘南州土地管理办法》,2011年公布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2013年公布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

为规范市场经济,2001年公布施行的《甘南州藏药条例》《甘南州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公布施行的《甘南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

为保障民生,1999年,公布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变通规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1996年公布施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2006年公布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办法》,2013年制定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2014年出台《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香浪节的决定》等。

这一部部条例及办法都是甘南州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则,结合甘南实际制定出来的。甘南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等方面都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根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引领,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为核心的具有甘南特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三、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牧(居)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

村民自治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甘南州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以健全完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为重点,着力健全村民自治组织,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重大事项决策规程、村级财务管理、村务公开等制度,使村级议事决策做到了有章可循。2012年以来,甘南州依法组织完成了第八、九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为全面推进甘南州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自2013年起,甘南州通过民主选举和乡镇政府委派等方式,甘南州共662个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选举方式均推选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3658名同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各村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了各项制度和职责,提高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能。

四、开展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及农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执行的基本条件。从“一五”到“七五”普法,甘南30多年的普法过程中,结合地域特色,采用“马背普法队”“马背法庭”“流动法庭”“草原骑警队”“流动派出所”“摩托车普法队”等多种形式,深入田间牧场、寺院学校、工厂社区,用藏汉双语为群众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尤其从“3·14”以后,每年三月敏感期,组织大批的会藏语、懂法律、能力强的干部进村入户、进驻寺庙,开展了大规模法律和形势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党员干部、农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了全民学法、崇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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