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上门女婿状告村民小组 要求享受村民待遇
男子入赘女方做上门女婿,并将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村上土地被征用后却拒绝其享受村民待遇分得补偿款。6月26日,黄龙法院三岔法庭公开审理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郝某土地补偿款2万元。
据悉,郝某于2006年入赘到三岔乡某村薛某家成为上门女婿,2007年将户籍从原籍迁入该村并长期居住,2016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郝某因在该村没有居所,便在外打工。2017年1月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3月,该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讨论决定不给上门女婿分配补偿款。郝某一怒之下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村民待遇给其分配土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村民小组的机动地被征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应该平等的享有分配权。原告郝某入赘该村成为村民薛某的上门女婿,在取得了村民小组的同意后将户口迁入该村,即取得了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在土地征收之前离婚,但户口未迁出,没有丧失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黄龙法院 朋礼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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