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公安局关于敦促全市未报废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的通告
截至2019年9月30日,我市共有已达到报废标准但未按期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983辆,其中,大型汽车98辆,小型汽车885辆。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机械性能差、零部件老旧,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容易出现半路熄火、刹车失灵、转向失控、爆胎等各种险情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自身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为彻底消除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按照省公安厅和州公安局部署,合作市公安局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报废机动车集中整治大会战。现将办理报废机动车(包括五小车辆: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汽车)相关政策及整治措施通告如下:
一、办理期限
现敦促辖区已达到报废标准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于2019年12月15日前,携带身份证件及车辆所有证件,主动到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二、政策规定
(一)机动车确认已经灭失的,2年以内该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可以按照灭失办理。
(二)机动车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同时将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三)车辆无法查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公安交管部门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可以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四)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地、登记地公安车辆管理所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校车由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督拆解。
(五)报废机动车存在违法记录的,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
(六)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后新购买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原号牌保留2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号牌。
三、法律责任
(一)对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同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经发现公安交管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对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四)对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业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
(五)对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机动车所有人或当事人列为严重失信人员,向征信部门进行推送,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六)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或单位所属的逾期未报废机动车,在限期内不积极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或不配合办理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抄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四、有奖举报
请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积极配合开展报废机动车集中整治大会战工作,按期限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报警电话、公安交管举报平台和书信等方式积极举报报废车辆,一经查实,对举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对举报驾驶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举报电话:0941—110、122、5929303、5929318
特此通告。
合作市公安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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