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遗保护“多方参与”的关口应提前
据报道,日前,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专家咨询小组会议在意大利罗马召开,我国浙江湖州桑基鱼塘系统和甘肃迭部扎尕农林牧复合系统通过专家评审获得批准,入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同时申报的中国南方稻作梯田(含福建尤溪联合梯田、江西崇义客家梯田、湖南新化紫鹊界梯田、广西龙胜龙脊梯田)和山东夏津黄河故道古桑树群也获得原则性评审通过。至此,我国将有15个项目进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大家庭,居世界第一。
农业文化遗产是一项不同于世界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型遗产,是至今仍在使用的包含农业生产方式、技术体系、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等综合要素的传统农业生态系统,是贡献国际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国绿色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之一。当前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不仅在数量上居世界首位,在制度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农业部还于2015年发布了《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业文化遗产管理的“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原则。
多方参与,顾名思义,就是指政府、研究机构、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与农遗相关的主体均可以参与到农遗的保护与管理中。然而,要想鼓励多方参与,仅从申遗成功后的保护与管理开始是不够的,也是缺少基础的,在遗产申报准备之时,就应请所涉及的主体参与进来。
不妨先从一个有意思的对比说起。有学者说,我国农遗从规模上是超越日本的,但从保护与管理的细致用心程度上则有所不及。我国遗产申报具有数量优势,但从中日两国申报文本来看,我国大部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面积小于日本遗产的面积。例如,我国现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中,遗产系统面积超过1000平方千米的只有普洱古茶园系统和敖汉旱作梯田系统,而日本8项遗产中,超过1000平方千米的就有5个。细研之,我国农遗计算的申报面积,主要围绕单一的特色农业系统面积进行统计,而日本的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则是以当地整个地区为核心,而非某一生产体系。
中日农遗申报出现这种差距,原因之一是申报主体的性质不同。根据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目前无论申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还是国家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主体都是遗产所在地的政府。而日本的申报主体则多是一个为了申报而专门成立的协会,其中高校、科研机构、地方农协及中央农业部门、地方政府都是成员,各方机构和单位共同撰写申报文本,在多单位建言献策的基础上,遗产大体系应运而生。因此,在申报成功后的管理保护中,日本拥有更多的灵活度。
这一差异主要由两国不同的理念所致。作为一项遗产,并不是说申报面积越大越好,也不是将遗产核心之外的内容统统包括进系统就是恰当的。但通过遗产保护,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文化传承与技术延续是共同目的。从日本等国的不少案例可以看出,早期的多方参与有助于在申遗设计之初进行更充分的通盘考虑,为后期遗产地的更好管理和适度发展打下基础,有助于更好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主体、保护主体和受益主体的交集,从而形成更好的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转自《光明日报》2017年11月27日2版)(徐明 郭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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