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检察院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
近日,由漳县检察院办理的蔡某某失火烧毁林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当庭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求,判决蔡某某承担对失火林地的生态修复责任。
2019年蔡某某在漳县武阳镇潘家湾林区自家墓地祭祀扫墓时,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达150.38亩。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积极参与扑火并主动投案自首,对受损林地进行了部分补植。经评估,修复被毁林地造林需要苗木、清山整地回土、栽植、肥料、抚育等费用共计389240元。为此,漳县检察院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蔡某某承担受损林地总投资费用389240元,整地栽植被毁林地树木,恢复林地原装,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防火期内上坟引起火灾,造成林木被烧毁,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就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附带经济处罚,承担相应的修复生态民事责任。该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在办理蔡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积极与法院、林业部门沟通,推动执行落实问题,把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当作法治公开课,达到“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修复一片生态的”的效果,最终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梁鹿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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