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法院审结两起公益诉讼案
近日,漳县法院审结了两起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10月18日,漳县人民检察院控诉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同时提起对两案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漳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漳县武阳镇汪家河村阴坡社小头沟门林地附近自家墓地上坟祭祀时,将携带的冥币和纸钱堆放在其亡父坟墓以南2.35米处,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冥币和纸钱点燃,因气候干燥、风较大,燃烧的冥币和纸钱引燃了附近的蒿草等野草继而引起小头沟林地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7.554公顷(113.31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1.34公顷(20.1亩);灌木林地6.214公顷(93.21亩)。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漳县四族镇牙下社对面的在沟里(小地名)自家承包地内为亡妻扫墓时不慎引燃周边杂草,发现后扑救不及,火势使漳县四族镇四族村牙下社退耕还林地和国有漳县石川林场四族管护站灌木林地过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失火造成过火区域面积为有林地面积2.387公顷(35.81亩)、灌木林地面积0.806公顷(12.09亩)。
近日,漳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按漳县林业勘察设计队《2018年灾后更新造林作业设计》的要求,恢复受损林地植被。
杨郁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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