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法院执行申请超出范围 依法审查裁定驳回
近日,渭源法院一申请人的执行请求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法院依法驳回。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强新某、强海某土地租赁纠纷执行一案,冯某某以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恢复原状义务向渭源法院申请执行,渭源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争议较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经执行法官走访了解,查明除申请人冯某某提出保留的租赁土地内部分墙体外,被执行人已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前雇佣他人将租赁厂地内自建房屋等建筑物全部拆除并平整了厂内场地,进行了恢复。经审查,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为:“解除双方之间的厂地租赁合同,由被执行人拆除自建的厂房,恢复原状。”但申请执行人一再要求由被执行人将租赁厂地恢复至耕地状态,其申请恢复至耕地状态的请求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内容不一致,其请求明显超出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导致案件不能继续执行。在多次劝解无效后,最终,渭源法院以其执行申请不符合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要求依法裁定驳回。侯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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