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近日,渭源县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7年6月以来,甲公司承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310国道项目部位于渭源县庆坪镇和临洮县窑店镇的四、五标段工程,经李某的亲戚介绍,罗某等11人到工地务工至9月30日。完工后罗某等11人多次联系李某索要工资无果,便向渭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中队进行了反映。渭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中队接到反映后于2017年11月7日依法向李某所在的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通知书》,责令李某于2017年11月10日前,全额支付罗某等11人的劳动报酬共计45650元,后因李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该案被移送至渭源县公安局查处。案发后,中铁十七局全额支付了罗某等11人的工资。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报酬而逃避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渭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张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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